王琦:社交平台有义务治理网络暴力 | 对寻亲男孩事件的思考
作者 | 王琦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
民法研究中心副主任、北大法律信息网签约作者
感谢作者授权推送2022年1月24日,寻亲男孩刘学州不幸离世。了解完这位15岁少年的遭遇,尤其是读完他那篇“生来即轻,还时亦净”的遗言,令人叹息。其中的家庭恩怨人情是非,相信世道人心能做出公论,至于其中是否有刑事责任,也当由有权机关决定。笔者从自己民法专业角度出发,更加关注该事件中的网络暴力问题。刘学州在遗书中写到“这几天一直有人抖音、微博私信攻击我,骂我…而且我想去解释的时候,发现很多很多百分之九十以上都是小号和私密账号…承受了太多心机婊、快去死、恶心、娘炮等等各种各样的词”。笔者相信,这些不堪入目的话对刘学州的轻生决定有重要影响。这一悲剧中值得我们反思和汲取的经验教训很多,其中不可忽视的是,应当明确并强化社交平台对网络暴力的治理义务。
01社交平台对网络暴力治理发挥不可缺少的作用,且掌握高效治理手段
近几年几乎每一宗网络舆情事件都伴随着大量暴力言论,网暴无论是对当事人的伤害还是对社会风尚的破坏都不小于甚至超过了事件本身,网暴已经成为互联网空间的顽瘴痼疾,亟待解决。其中,社交平台在救济受害人、治理网络暴力方面发挥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
也许人们会问,对网络暴力本来自有救济和治理机制。对救济而言,传统上就有侵权法的保护方式,即由当事人向行为人主张侵权责任,要求对方删除言论,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如果言论方行为构成刑法所规定的侮辱罪或诽谤罪,还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对治理,也能找到为之负责的行政机关。为什么要强调社交平台在这方面的作用呢?
原因是,网络暴力依照其性质往往会导致传统的救济和治理方式失灵或者至少是效率低下。以当事人主张侵权责任为例,社交网络中很多发言是匿名方式作出,被伤害一方想要获得网暴方的身份信息都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即便获得,对方往往不止一人且分布在不同地域,这又增加了司法救济的难度和成本。同样,通过行政机关来治理网络言论同样有其极限,因为相较于社交网络上的庞大用户和海量活动,任一行政机关的人力物力资源都是沧海一粟,不可能实现完全监管。
在传统救济和治理机制面临困境的背景下,社交平台自身的作用也就发挥出来。对社交网络中的人而言,司法、行政机关终究是遥远的,但社交平台却时时刻刻在场。接下的问题是,社交平台到底靠什么治理呢?毕竟社交平台本身并非国家机关,无权调动国家资源,但是笔者认为,平台自有其独特治理手段,也就是其掌握的信息系统和数据资源。没有人会怀疑,大数据时代,信息系统和数据资源本身就是影响力重要来源,谁掌握了信息系统和数据资源,就事实上获得了重要影响力。在本次事件中,微博的高效行动就再次证明了这一点。微博于2022年1月26日发布公告,称关于网上热议的寻亲男孩刘某遭受私信网暴事件,站方对2022年1月1日至24日凌晨他人通过微博发送给刘某的私信进行了数据排查。通过排查,站方决定对1000余名在此期间向刘某发送私信用户暂停私信功能。先前在1月24日,微博也发布公告特别提示,如遭遇私信或评论攻击骚扰,用户可依据自身需求选择开启隐私防护功能,也可以选择开启“评论防火墙”。如果遇到恶意攻击的博文,可通过投诉入口进行举报,站方查实后,将及时处置。
我们看到,在很短时间内排查出一千余名匿名用户并暂停其私信功能,这如果通过传统司法或者行政途径要花费很长时间,但微博轻而易举就能做到,原因就在于微博掌握了信息系统和有关数据,使其能够精准定位大量用户并迅速采取措施,由此可见社交平台所拥有治理手段的威力之大。
在明确了社交平台事实上有能力治理网暴言论后,随之而来的问题是,为什么在规范层面社交平台有义务去治理?或者说,社交平台为什么需要应当事人的投诉介入,有些时候即便当事人没有申请也应当主动介入。这种“应为”并非理所当然,而是需要法律上的基础。毕竟社交平台在法律上属于盈利法人,其主要目的是通过经营取得利润,而不是像国家机关那样维护公共秩序,提供公共服务。
当然我们可以回到抽象法律原则层面论证这种义务,但是笔者认为这并不必要,在更具体层面就可以找到这种义务的依据,即社交平台和用户之间的协议。这种协议本质上是用户与平台之间的合同。我们以现行《微博服务使用协议》为例,该协议第4条“使用规则”规定用户使用微博应遵循的规则,其中4.9款要求“用户在使用微博服务的过程中应文明发言,并依法尊重其它用户的人格权与身份权等人身权利,共同建立和谐、文明、礼貌的网络社交环境”,4.10款规定“用户在使用微博服务过程中,必须遵循以下原则:不得上传、展示或传播任何不实虚假、冒充性的、骚扰性的、中伤性的、攻击性的、辱骂性的、恐吓性的…信息资料”;4.12款明确“微博运营方有权对用户使用微博服务的行为及信息进行审查、监督及处理”;4.13款规定了用户有权投诉和微博应当受理投诉,8.3、8.4、8.5等款进一步明确了微博有权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消除用户违规行为的影响,包括“更改、删除或屏蔽相关内容”、“警告违规账号、账号禁言”、“变更、限制或禁止违规账号部分或全部功能”。
通过上述约定,微博实际以合同(“用户协议”)为基础,进行了自我赋权,取得了对违规行为的定义、调查、处理和制裁等一系列重要权力,同时也使得用户负有配合、容忍的义务。按照民法典第131条的权利义务一致性原则,“民事主体行使权利时,应当履行法律规定的和当事人约定的义务”。用户协议在赋予社交平台权力的同时,也使其承担起相对应的义务,可以说,社交平台在成为用户监督者的同时,也成为了用户的保护者。因此,同样是基于用户协议,平台义务有及时回应遭受网暴用户的投诉,甚至在网暴行为已经明显到不可忽视时,有义务主动介入保护当事人制止网暴行为。如果平台没有及时行动,这首先会构成违约,其次还有可能引发社交平台的侵权责任(见下文)。
再接下来的问题是,平台应该如何治理,是不是应当采取一种预先控制的强势模式?比如通过关键词来过滤暴力言论,又或者对用户进行筛查,对有网暴行为的用户予以禁言或者强制注销其账户。笔者认为,这是不可取的,因为社交平台归根到底是一个自由表达的平台,社交平台对用户的最大吸引力也就在于,用户能够在平台上自由高效地发表和分享言论,实现社会交往的意义和乐趣,因此要求社交平台筛选用户或者事先审查其发言,这和社交平台的根本经营模式相违背,对社交平台不公平。除此之外,言论自由是公民基本权利,即便证明某人确有不当言论的“黑历史”,也不能永久剥夺其言论自由权利,而且社交平台中的点对点通信(如微博私信)属于秘密的通信,受到通信秘密制度的保护,社交平台上更是无权擅自查看。
因此,应当采取的还是以应投诉介入为主的治理模式。网络暴力毕竟和现实暴力不一样,没有危及人身的直接性和紧迫性,有投诉后再处置的等待余地。只要平台为用户提供方便易用的投诉机制(如“一键投诉”功能),并且在收到投诉后及时采取措施,一般也足以保护被侵害方。但是,在某些情况下,社交平台也有义务主动介入,比如网络暴力已经非常明显,即便当事人并未投诉,社交平台也有义务主动介入。在刘学州事件中就是如此,就目前公开信息来看,刘学州生前并没有对收到的私信进行投诉,微博是在相关事件引发社会关注后,主动对其私信进行数据排查,并将情况报告有关部门。
这种应投诉介入为主,以主动介入为辅的模式也符合《民法典》第1195、第1197条为社交平台(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所确立的责任格局。首先,按照第1195条,社交平台受到“避风港”规则的保护,即便平台用户使用其服务发布的信息构成网络暴力或者有别的违法情况,平台未经事先审核就发布该信息还并不会构成侵权,因为“避风港”规则的主要作用就在于减轻社交平台的预先注意义务,使其无需对每一条使用其服务发布或传递的信息做事前审查(这对网络服务提供者几乎是不可承受的负担),而只需在收到投诉后及时采取合理措施。按照《民法典》第1195条第2款第2分句,社交平台“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可见,一般而言,未做审查就传输用户的网暴言论还不会使得社交平台承担责任,在收到投诉后的不作为或者不恰当作为才会使其承担责任。
如果说民法典第1195条规定的是社交平台不履行被动介入义务而生的责任,第1197条则规定了社交平台违反主动介入义务而生的责任,该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适用本条的关键在于,什么情况下,即便没有被侵权人的投诉,社交平台也应当知道侵权行为的存在并负有主动介入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第六条给出了一系列需要参考的因素,其中就包括“该网络信息的社会影响程度或者一定时间内的浏览量”。因此当网络暴力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时,一般就满足第1197条的前提,即社交平台至少应当知道有关事实的存在,平台就必须主动采取措施,如果未采取,就面临第1197条的责任后果。
据新闻报道,超7成受访大学生自认受到网络暴力影响。可见防治网络暴力任重道远,这必然是一件长期且艰巨的工程,未来的方向何在?笔者认为,在传统的司法和行政机制之外,需要引导和督促社交平台发挥更大治理功能,理由前文已述,不再重复。关于具体的着力点,由于笔者曾经在法院执行系统挂职工作过一段时间,对人民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有一定了解。按照笔者的认识,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有两大法宝,第一是执行信息化,第二是执行规范化。与之类似,治理网络暴力也可以从这两方面着手。
一方面需要研发更有效的反网暴技术。网络暴力是信息技术而生的社会疾病,依靠信息技术也能对其进行最有效的治疗,这尤其需要身处第一线的社交网络业界根据实践情况,不断升级和新增功能,更精准迅速地预防、识别和处理网络暴力,并最大程度地消除其影响。这是技术专家的领域,笔者不敢班门弄斧,就此打住。
另一方面,需要制定更完善的反网暴规范。我国互联网领域的一个突出特点是,实践发展的程度超过了规范的发展程度。在反网暴方面,目前基本只有社交网络自己出台的规范,法律、行政法规层面还欠缺专门规范。社交平台出台的规范当然重要,并且有操作性强、时效性强等众多优点,也需要不断优化,但它并不能取代法律规范,所以下阶段重点在于法律层面的规范完善。这点我们可以对比德国,德国于2017年10月1日施行所谓的“社交网络法”(直译为:“改善社交网络中的法律执行的法律”),施行后不到四年,德国又迅速于2021年6月对该法进行了修订。德国起草该法的考虑是,社交网络上仇恨、暴力言论以及其他违法言论不断传播和增长,而且网络上辩论文化时常导致人身攻击、侵略性、攻击性的言论,同时还伴随大量谣言。为了更有效地打击不法言论,有必要制定专门法律,促使社交网络经营者更迅速更妥当地处理用户或者他人的投诉。
该法有很多值得关注的举措。举要而言,第一,在法律层面规定了社交平台对投诉的处理义务(作为一种法定义务),并且对投诉程序提出了严格标准。第二,规定了社交平台的定期披露义务。考虑到公众对社交网络的争议处理了解非常有限,既不清楚一定时段内总共有多少投诉,也不清楚被投诉内容中有多少被删除或者被保留,更不知道究竟是哪些人在幕后处理投诉,因此该法规定了严格的披露义务以及应当披露的内容,社交平台必须每半年公开一份信息披露报告,如果未及时发布披露报告,将面临高额罚金。该法施行以来,国外社交网络三巨头Facebook, YouTube和Twitter都履行了这一义务,以半年为周期发布了多份报告。从报告可以看到,社交平台处理投诉速度的普遍较快,而且并没有出现之前所担心的过度封锁用户言论的现象,总的来说,社交平台对遏制网络上不法言论发挥了显著效果。第三,设立行业自规范机构。如果社交平台难以判断被投诉的内容是否违法,可以将其转给行业自规范机构审查。该规范机构发挥着行业内纠纷解决的作用,比法院的优势在于效率更高,而且更了解互联网业界的实际情况。在2021年修法后,该法进一步强化了平台的报告义务,比如需要披露使用算法来自动甄别言论的情况,需要披露易受影响用户群和易传播争议内容的用户群情况,还增加了当事人对社交平台所做决定不服的复议程序。可见德国在治理网络不法言论上,也是牢牢抓住社交平台这个“牛鼻子”,通过法律督促其履行治理责任,并要求其履行披露义务来不断提升治理的透明度和规范化水平。这种做法值得我国借鉴参考。
阳光下的万物都有光明面和阴影面,如果说自由高效的交流是社交网络的光明面,那么网暴谣言就是其阴影面。法律的理想当然是让人们更多地享受社交平台的光亮,同时保护人们远离其阴暗面,但并非总能成功。很遗憾,刘学州最终被社交网络的阴暗面所笼罩。中国有句老话“好言一句三冬暖,恶语伤人六月寒”,这让人不禁想到,如果当初刘学州私信收到的不是那么多恶言,而是鼓励安慰的话语,也许会给他带来信心和勇气,让他作出不同的选择,虽然他没有一个好的开始,但是坚持下去,他也许会等到一个不让他失望的未来。可是回顾他所经历的苦难,又有谁能责备这位15岁少年的选择呢?搁笔之前,我不由地再去阅读刘学州的遗书,其中的一段话锁定了我的目光:
我相信,这位少年的心愿在来世会成为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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